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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赋予雇员(请求权人)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且未禁止其同时起诉雇主和有过错的第三人,民法中法不禁止即为允许。虽然本案中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雇员与雇主的雇佣合同关系和雇员与第三人的侵权关系,但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且目的相同,均是对伤亡结果进行赔偿,且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雇主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赔偿请求权能否同时、先后、择一行使无禁止性规定,为便于受害人行使请求权、及时获得救济,在不加重各义务主体法定义务、不影响义务主体行使追偿权等救济权利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或同时要求有关义务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样也能够平衡各方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