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邓川川律师网,找合肥市合同纠纷律师、合肥擅长打合同纠纷官司的律师、合肥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咨询请电话联系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15556939867

微信扫码

最新发表

企业信息

    15556939867

    合肥邓川川律师网

    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501号亚夏汽车大厦7楼

    15556939867@163.com

如何理解双方约定的“有钱时再还”的协议条款?

作者:Admin 日期:2023-08-02 点击:193
一键分享

如何理解双方约定的“有钱时再还”的条款。若将“有钱时再还”看作是附条件的约定,则原告债权的实现完全依赖于被告的对外偿债能力,从而处于债务人控制之下,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和有效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有钱时再还”的核心意思是在于约定债务人在“有钱”后还款,约定的是“还款时间”,系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有钱时”的履行期限是一个不明确的时间概念,属于当事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原《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当事人就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可协议补充;无法补充,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综上,“有钱时再还”系对履行期限的约定,该约定不明,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归还欠款。

上一条:民间借贷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4倍的利息如何处理

下一条: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