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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4倍的利息如何处理

作者:Admin 日期:2023-08-02 点击: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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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

1、对已经支付的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法院应不予以处理,理由是:自然人之间约定超过银行4倍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完全可以行使抗辩权而拒付,只有债权人起诉后,法院才对尚未支付的利息进行审查,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不予支持。债务人在真实自愿的情况下,依约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虽超出法律限制的规定,但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应视为债务人已经放弃了该项抗辩,债权人应有权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而债务人无权再要求债权人再返还或者冲抵本金,如果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并支持返还或者抵扣借款,必然会偏离法院的中立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公权力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嫌。

2在合同法上,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贷合同依然有效,因为四倍利息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超出银行四倍利息并不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只是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而合同又履行完毕,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二种意见:

超过4倍的部分冲抵借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1、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超出此限度的不予以保护,当事人关于利息的约定既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超出部分应该返还给债务人。2、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必然要对利息的约定及支付情况进行主动审理查明,不然就无法认定是否合法,无法确定债务人的欠款金额,因此即使债务人在起诉之前已经按照约定自愿支付了利息,法院也应当按照职权主动审查,并不存在法院偏离中心地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之说。3、当前民间借贷乱象丛生,高利贷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主动全面审查,能动司法,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综上对已经支付的超过4倍的利息应予抵扣。

上一条:虚假印章合同效力的认定

下一条:如何理解双方约定的“有钱时再还”的协议条款?